《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规定明确了我国境内拍卖是委托拍卖机构转让标的,通过竞争选择竞买者的交易活动。而我国《招标投标法》主要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竞争,采购标的和选择承包人和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因此,一般而言,拍卖主要适用于出售标的,购买者之间相互竞争,可以多次、公开竞价;而招标则主要适用于购买标的,投标者之间相互竞争,一次性、密封报价。
但是,出售标的使用招标或拍卖没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也有许多情况采用招标方式出售标的,典型的是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和企业资产等。如果标的价格主要以客观的成本为基础,且单一的价格竞争又无法全面反映和证明竞争购买者事后是否有足够能力履行完成合同标的,必须通过购买者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充分证明其具备可靠履约能力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标的交易对象;反之,标的价格主要由竞买者的价值期望决定,可变性大,需要多次竞价,且价格是唯一的竞争因素和选择当前购买者的决定性因素,无需考虑购买者的实施方案和履约能力的,则可采用拍卖方式选择标的交易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