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属有色贵重金属,在国家经济建设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此,制定了金银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凡是报运出口的金银及其制品,出口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办理出口手续。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由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责处罚。
金银产品进出口管理包括下列状态的金银及其制品: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金银条、锭、块、粉; 金银铸币;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金银边角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出口以珠宝为主要价值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不包括在此管理范围内。
金银产品出口的基本手续有:金银及其制品报关出口时,必须事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办理金银制品出口准许证, 海关 凭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为加工出口成品而从境外出口的金银原料, 应当在进口后持进口报关单据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成品出口时,凭以签发准许证,报关出口。
旅客携带进境的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免税放行。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予以征税放行。
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境的国内单位进口的金银及其制品,及接受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须由国内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有效期内的批件,办理报关手续。
来料加工所需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行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报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