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有采购预算编审、采购信息管理、采购方式管理、采购合同管理、供应商投诉受理、采购代理机构认定、采购监督检查和采购违规处理等权责。根据管理层次的不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有些不同。
(一)中央采购管理机构职责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各级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按规定,财政部应履行下列职责:(1)拟定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采购政策和规章;(2)研究确定采购的中长期规划;(3)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4)收集、发布和统计采购信息;(5)组织采购人员的培训;(6)审批进入中央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8)确定并调整中央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9)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采购预算;(10)处理中央采购中的投诉事项;(11)办理其他有关采购的事务。
(二)地方采购管理机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如根据《福建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采购政策和协调采购的管理工作。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经贸委、计委、建委、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审计厅、监察厅、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领导兼任。采购委员会设立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财政厅或采购办公室负责全省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草拟采购法律、法规草案以及采购政策和规章;(2)研究确定采购的中长期规划;(3)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4)收集、发布和统计采购信息;(5)组织采购人员的培训;(6)审批进入省级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省级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8)确定并调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9)编制省级采购机关年度采购预算;(10)处理省级采购中的投诉事项;(11)办理其他有关采购的事务。
地、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或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地区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采购委员会和采购办公室不得参与和干涉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如按照《厦门市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市财政局是我市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内设市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具体负责全市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1)负责全市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采购政策;(3)负责编制市级采购目录草案;(4)研究并提出厦门市采购的中长期规划;(5)制订我市采购的各类实施办法及细则;(6)管理和监督各单位、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采购活动;(7)审批进入我市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的资格;(8)审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9)组建并管理采购专家库;(10)组织采购人员培训;(11)收集、统计和发布采购信息;(12)处理市级采购中的投诉事项;(13)指导厦门市区级采购工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请参照《采购法》及今后公布的采购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