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贸易因素
我们知道我国已逐渐成为世界的制造基地,大量产品在我国生产,但是产品的销售权、货物所有权却并不都在我国,有的是在跨国公司总部或是地区总部,有的是在专业的贸易供应商手上。所以国内加工贸易企业需要根据销售总部或是贸易商的指令将货物出口,尽管其最终用户可能还是在国内。然而因为其中有贸易增值的缘故所以产品需要出口后再进口。
2.物流因素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理念,全球采购、全球配送、全球分销的物流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生产商负责将产品交给指定的境外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再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配送,这种物流模式下就可能带来国货复进口的问题。
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因素
目前国税部门对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施的是“不征不退”的政策,“不征”是指不征收企业本环节加工增值部分的增值税,“不退”是指不退还企业用于生产该产品而采购国内料件的那部分进项税。所以企业一直在“不征”与“不退”之间权衡得失,选择徘徊。如果该企业国内采购料件价值在成品价值构成中所占比例高,而企业本环节增值部分在成品价值构成中所占比例小的话,采用深加工结转方式享受“不征不退”政策是划不来的,因为这会使所占比例高的国内采购料件的进项税沉淀在成品中,即使产品结转给下游企业最终由其出口后,也无法获得退税,这笔进项税就进入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企业最优的选择是放弃深加工结转模式,而改由上游企业将货物出口,下游企业再进口,尽管因此而徒增了许多运费和时间。
3.税率倒挂因素
这是因为税率设置的问题引起的企业合理避税行为。由于税率倒挂的情况毕竟所涉及的商品不多,不应该成为国货复进口的主要原因,况且企业选择出口方式的话,还会增加一些报关、物流等额外费用,增加物流时间,所以这之间还会有个冲抵平衡的力量。
此外,国货复进口还存在着一些其他因素,如出口加工区货物无法内销,品名归类不一致在国内无法结转,来、进料贸易性质转换,余料在不同企业间调拨,出口产品的海外退货等。
4.堵”的困局
由于许多人对国货复进口的真正原因缺乏认识,夸大了其对国家税收的危害性,一味归咎于对国货复进口实行的加工贸易政策,因此出现了以“堵”为主的论调。建议“取消国货复进口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政策,并对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料件限制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提出“对于区外加工贸易项目在国内销售的加工贸易产品,应按规定征税,货物最终出口后再按规定退税”等等。
我们知道加工贸易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相互配套,整合各自的资源优势,从而提升整个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果实施上述建议,势必使这些企业陷于无路可走的境地。像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世界500强企业,苏州三星电子电脑公司、旭电科技有限公司,它们都是由集团总部全球范围内集中采购、集中销售的,其中既有从境外采购国货用于生产的,也有其产品作为国货出口后再销售给国内其他客户的。
试想,如果按照上述“堵”的思路,企业搞加工贸易就只有两条路,一是只能搞加工贸易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并且在这个环节进口的原材料还不能是国内企业生产的;二是逼着企业只能花更高的价钱去购买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直接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是人为在割裂加工贸易产业链,造成产业链一段在国内,下一段必须在国外,等再下一段才能再回到国内。这与加工贸易要延伸产业链,优化供应链,发挥产业集聚效应背道而驰,与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精神背道而驰。
此外,实施“先征后退”还将带来其他一些其他负面影响。一是这笔先征收的资金进入系统,但又不能真正支配使用这笔资金,使其再进入经济运行系统发挥作用,这势必不利于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二是国税部门实施先征后退,进一步增加了其工作量;三是对于企业国内结转贸易,海关是按加工贸易在保税监管,国税是按国内贸易在征税处理,两个部门监管不在一个政策层面上,如果最终下游企业的产品内销了,海关将对其实施补税处理,这就造成已被国税部门征收过的增值税再征收了一遍增值税,显然是不合理的。
“疏”“堵”并举,以“疏”为主
由此可见,光靠“堵”可能会带来许多操作层面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引起外向型经济的较大振荡,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我们认为,要解决国货复进口问题,在某些方面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应当顺应企业全球化经营的需要和规律,针对其形成的真正原因对症下药。总的来说,要以疏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