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运经营人
英文全称:Combined Transpot Operater 是指签发联运单证的人。如果国内法规定,任何人在有权签发联运单证之前,须经授权或发照,则联运经营人只指这种经过授权或领照的人。
2.联运单证
是指证明从事货物联运工作和/或组织货物联运工作合同的一种单证。单证正面应标有"可转让的联运单证,根据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签发",或"不可转让的联运单证,根据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签发"字样。
3.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
a.从掌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负责从事和/或以他自己的名义组织货物联运工作,包括这种联运所需要的一切服务工作,并在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这种联运和这种服务工作的责任;
b.对于他们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行为和不行为犹如这种行和不行为是他自身的那样,承担责任,如果这些代理人或雇佣人员是在他们职责内行事;
c.对于他所使用的为其履行以联运单证作为证明的合同而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和不行为,承担责任;
d.负责从事或组织为确保货物交付所必需的一切工作;
e.对于从他掌管货物到交付货物期间发生的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责任,并负责支付规则规定的有关这种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金。
f.承担在规则十四规定范围内关于延迟交货的责任,并负责支付该规则所规定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