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一般责任期限。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期限一般是指由其掌管货物的时间。在作为传统意义的代理人时,货运代理人应按委托合同条款的规定,采取合适的方式照料和管理货物,并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在作为承运人并运输保管货物时,其责任期限应从发货人手中接收货物开始,至运到目的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或在指定地点交收货人掌握为止,如果货物运抵目的地并已向收货人发出交货通知一定时间后,收货人仍未前来提取货物,也可以认为货运代理人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
2.国际货运代理人对合同的责任。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害能被证实由第三方的行为和疏忽造成时,货运代理人有义务将此种情况及有关证据告之委托人,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委托方的利益,协助委托方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因此,仅作为代理人时,他对以委托人名义委托在第三者的运输、装卸、交付、结算、仓储、单据签发等方面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货物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能证明他在选择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方面有失职行为。
当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其责任的规定有较大区别,有些国家规定货运代理人除对代理行为负责外,不论他是否自己履行合同,还应对运输合同承担责任,并对为完成运输而委托、雇伤脑筋的承运人、代理人等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负责。但在有些国家(如法国)则规定,除非他自己履行合同(指完成运输),否则货运代理人并不对运输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人对仓储的责任。
货运代理人接受货物并准备仓储时,应在收货后给委托人签发货物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仓储期间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情况,选择适当的仓储方式,尽其职责管理货物。如委托人对货物仓储有特殊要求和指示时,也一并给予执行。在已做到尽其责后仍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货运代理人不负责任,除非能证明该货物的灭失和损害是由于货运代理人在选择货物储存库、场方面有不当和缺陷,或由于他在存储过程中有过失或疏忽。
当自己作为仓储人,并自己执行货物仓储时,除上述责任外,还应承担对仓储人规定的责任。
4.国际货运代理人的除外责任。
尽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国际公约,但一般认为,如果货物在其掌握期间发生的损害或灭失由于下列原因所致时,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该损害或灭失不负责任。
(1)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2)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所致;
(3)由于货物本身自然特性或潜在的缺陷所致;
(4)由于货物包装不牢固(不是由货运代理人完成),标志不清所致;
(5)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不完整、不准确所致;
(6)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请不清楚、不完整、遗漏所致;
(7)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所致。
但如果在上述各情况下,能证明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是由于货运代理人的过失和疏忽所致,货运代理人仍应承担责任。
近年来,货运代理人承担的责任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且有越来越大的趋势。传统的货运代理人仅作为承担最小风险的代理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当前的货运代理人一般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作为成功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