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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留条款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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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权保留条款通过延迟物权转移时点,较好的保障了卖方应收账款权益,因此,物权保留条款在很多国家法律中被认为具有抵押担保的性质。同时,由于物权保留的主要目的是为避免货物被计入破产财产或浮动抵押计划,从一定角度上来说具有对抗破产管理人或浮动抵押权人的性质,因此,部分国家法律为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条件设定了一定的形式要件。

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条件模式主要有4种:1.意思主义;2.书面主义;3.登记生效主义;4.登记对抗主义。其中,采意思主义的法律中确定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条件为双方合意,即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就物权保留达成一致即生效,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而采书面主义的法律中则往往规定物权保留条款只有双方书面明确约定时方可生效,如《德国民法典》及《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

在书面主义中,还有一种严格的书面主义,即对书面确定的格式有着较为明确的要求,如法国法律实践中要求物权保留条款需要经合同双方单独签字生效,另如意大利法律实践中要求物权保留条款须在合同中及发票中均有所体现。在登记生效主义中,物权保留条款需要向相关机关进行登记方能生效,如《瑞士民法典》。最后,在书面主义及衍生的物权保留条款的基础上产生了登记对抗主义,即要求附转卖审批权的物权保留条款和延伸的物权保留条款只有在登记的情况下才能对抗第三人,如《意大利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台湾地区民法典》。

因此,在合同中设立物权保留条款时,应当按照合同所适用法律及买方所在地法律对物权保留条款的形式要求进行约定,以确保物权保留条款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