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
对任何一个项目的确认必须符合胡认标准。按照现行会计理论,确认的标准主要有:
(1)被确认的项目是通过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它们的性质符合要素的定义;
(2)与可确认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
(3)可确认项目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
2、金融期权的再确认与终止确认
衍行金融工具从订约到履约都有一个时间段。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很高,在这段时间内,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如
①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风险与报酬并未转移给别的企业,但其价值(公允价值)发生了波动;
②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部分风险与报酬已发生转移;
③已确认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风险与报酬已注销或是全部已向其他企业转移。无论上述何种变化最终都会影响已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这些变化能可靠地加以计量,则必须在财务报表编报日和终止日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公允价值进行修订,即再确认与与终止确认。具体而言,变化情况①②应予以再确认,变化情况③则应终止确认。
金融期权在经订约之后,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不会保持不变,期权交易对象的基本金融工具的时常价格变动会改变期权的内在价值,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期权的时间价值也会发生变化,这些都会综合地影响期权的价格。当然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很复杂,绝不只限于以上所述,我们在此无意对它们进行讨论,我们的目的就在于说明期权的价格在订约至履约这段时间内是会变化的,因此对期权进行再确认是完全必要的。当期权合同履行或期满终止后,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不复存在,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风险与报酬已注销,此时就应该对期权进行终止确认。
交易内容金融期权交易相对于远期和期货交易,金融期权最突出的特点是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风险和收益不对称。期权合约的卖方将选择权赋予买方,买方可以根据市场形势是否对自己有利决定行使或是放弃其买权或卖权。当期权买方要求行使其权利时,卖方则只有应买方要求履行合约的义务,没有拒绝对方选择的权利。买方为此要向卖方支付期权价格或期权费,不管其是否行使权利,都不能收回期权费。期权买方承担的风险仅限于损失期权费,而其盈利可能是无限的(如购买看涨期权),也可能是有限的(如购买看跌期权)。期权卖方可能获得的盈利是有限的,即其收取的期权费,而亏损风险可能是无限的(如卖出无担保的看涨期权),也可能是有限的(如出售看跌期权或有担保的看涨期权)。人们利用期权进行套期保值的目的也不完全同于远期和期货。金融期权的买方可能并非要将未来的价格锁定在某一既定的水平上,而主要是希望将价格变动的方向控制在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这样既能避免价格变动的风险,又可以不必放弃从价格变动中获得盈利的机会。当然,交易双方确定期权费水平时,要考虑标的金融工具的现行市价、期权合约的协议价格、标的资产在现货市场上预期价格的易变性和期权合约的有效期限等因素,买方要获利也并非易事。下图描述了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盈亏分布。
图上半部分是看涨期权交易双方的盈亏分布曲线。当期权买方预期某种金融工具市场价格将会上升时,就会购买看涨期权。若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在期权合约到期日低于协议价格,买方不会行使期权,其损失是已支付的期权费。若市场价格高于协议价格,但低于协议价格加上期权费(盈亏平衡点),买方将行使期权,不过这样做只是为了减少损失。只有当市场价格升至盈亏平衡点之上时,买方才能获利(不考虑佣金),其收益随市价的上升而增加。期权卖方的损益状况则正好相反,可能获得的最大盈利是期权费,而理论上的亏损额则没有下限(假定卖方出售的是无担保的看涨期权),期权买卖双方的盈亏分布曲线是对称的。
图下半部分是看跌期权交易双方的盈亏分布曲线。当期权买方预期某种金融工具市场价格会下降时,将购买看跌期权,盈亏平衡点是协议价格减去期权费。若合约到期日标的物市场价格降至盈亏平衡点以下,期权买方即可获得利润,市价降幅越大,买方获得的利润就越多。当市价降到为零时,买方可能获得的盈利达到最大限度。若标的物市场价格在到期日高于协议价格,期权买方就不会行使期权,其亏损额为期权费,如若标的物价格低于协议价格但高于盈亏平衡点,买方仍然会行使期权,以减少亏损。期权卖方的盈亏分布与期权买方相反。
交易种类金融期权交易由于金融期权的种类极为丰富,除根据期权买方获得的权利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外,还可按行使期权的时限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按期权合约的标的物分为现货期权、期货期权、复合期权和互换期权;根据期权交易的场所,分为场内期权和场外期权。不同的期权品种可加以组合,创造出具有特殊风险收益特征的组合期权。所以金融期权交易的种类也有许多,这里侧重介绍与银行风险管理密切相关的利率期权交易与外汇期权交易。利率期权交易利率期权交易是指买方在规定期限内有权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从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利率交易标的物的业务,包括互换期权交易、利率上限交易、利率下限交易、利率区间交易等,适用于有长期利率风险的客户。
利率期权的基础资产是市场价格与利率关联变动的债务工具,如国债、欧洲美元存单等,或这类债务工具的期货,其中期货期权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果期权合约是欧式期权,买方须等到期权到期日当天才能要求卖方履行承诺。美式利率期权的持有者可以在到期日以及此前任何时间执行期权,从而可以把握价格(利率)最有利的市场时机。
如果银行担心利率下降减少某项投资收益,或处于利率敏感性资金正缺口状态,应买入看涨期权,当利率下降时,基础金融资产的价格随之上涨,银行可以行使期权获利,以抵补现货市场的损失。担心利率上调增加筹资成本或处于负缺口状态的银行应买入看跌期权,在利率上升时,基础金融资产的价格随之下跌,银行可用期权交易的盈利抵消现货头寸的损失。如果利率变动与预期相反,银行将从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化中获得收益,同时,银行作为期权买方有行使或放弃买卖的选择权,故而现货市场的额外收益不会被期权交易的损失冲销,银行保留了进一步降低筹资成本或增加投资收益的机会。
由于中长期债券和多采用浮动利率,为回避利率风险,银行可利用专门的利率封顶期权、利率保底期权和利率双向期权。利率封顶期权的交易双方预先确定一个协定利率,然后定期与实际利率比较,如果实际利率高于协定利率,期权买方即可得到卖方的补偿。利率保底期权则与此正相反,若实际利率低于协定利率,卖方对买方进行补偿。将利率封顶期权和利率保底期权组合,形成双向期权,可以锁定利率波动的上下限。
利率期权用于风险管理的不足之处是期权费较高,技术要求也比较复杂,而且交易的活跃性不及利率期货,因此在银行业中的使用总体上不如期货合约广泛。在美国,利用利率期权防范利率风险的主要是货币中心银行。由于利率期权的卖方承担的风险大于买方,银行主要是作为期权的买方。美国的金融法规通常不仅要求银行购买的任何期权都应与银行面临的特定风险敞口直接对应,甚至禁止银行在一些高风险领域卖出利率期权。
金融期权交易外汇期权交易外汇期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期间按商定的条件和一定的汇率,就将来是否购买或出售某种外汇的选择权进行买卖的交易。外汇期权交易是80年代初、中期的一种金融创新,是外汇风险管理的一种新方法。1982年12月,外汇期权交易在美国费城股票交易所首先进行,其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期权交易所和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等都先后开办了外汇期权交易。目前,美国费城股票交易所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是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外汇期权市场,经营的外汇期权种类包括英镑、瑞士法郎、西德马克、加拿大元、法国法郎等。
外汇期权也称货币期权,是指买卖双方以与外汇有关的基础金融工具为标的物所达成的期权协议,通常用于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期权有现汇期权和外汇期货期权之分。现汇期权交易的期权买方享有在合约有效期内或期满时以约定汇率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现货的权利。外汇期货期权的买方则拥有在到期日或在此之前以协定汇价购入或售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外汇期货的权利,买入看涨期权可使买方按协定价格取得外汇期货的多头地位,买入看跌期权则可使买方建立外汇期货的空头地位。当买方行使期权取得多头或空头地位时,期权卖方则处于相反的地位。
在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的外汇期权是标准化的合约,包括基本货币、协议价格、到期月份、到期日、交易单位、期权费、保证金(买方一般无需交纳)、交割方式等要素。场外期权合约的金额、期限等均由交易双方商定。通常情况下,场外交易规模较场内交易大许多,期限也更长,适合于有特殊需要的客户。银行通过场外外汇期权市场与企业进行交易,在交易所买进或卖出标准期权合约的同时,根据场外交易客户的要求,对标准期权的合约要素进行匹配和拼合,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
风险分析风险种类
1.信用风险: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即由于交易对手破产或者无法履约而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由于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金融期权价格波动的风险;
3.操作风险:又名运营风险,即由于人为错误、欺诈、内部风险控制不当所导致的损失风险,也是现今法律法规主要规制的对象;
4.流动性风险:即合约持有者将合约转让变现的风险;
5.结算风险:又名交割风险,即交易对手在交割期限届满时无法按时付款或交货,以此所造成的风险;
6.系统风险:、经济、社会等大环境引发的普遍性经济萧条低迷的风险,一般而言,此类风险是经济学上个人及机构投资者所无法回避的风险;
7.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立法后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而引起的对交易主体缺乏有力的制约和保护的现象。且由于金融期权的创新性,即使有相关法规出台,也因为没有经过时间和案例的考验而缺乏稳定性与说服力。
风险成因
1.金融期权的杠杆性特征
杠杆性是几乎所有金融衍生品的特性。对于期权交易而言,投资者只需花很少的一笔权利金费用即可进行交易。然而,这种“四两拨千斤”的特点很容易让人忽略了到期交割时必须承担的100%的盈亏风险。大多数缺乏投资经验、风险意识不足的投资者,往往只关注权利金的大小(即目前付出的成本)以及未来可以产生的巨大收益,却偏偏对风险抱着侥幸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总之,金融期权这种“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惊人放大倍率,票面价值远远大于实际价值的特性,是产生金融风险的根本前提之一。
2.期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自治协议很可能脱离真实的资本运作
3.对于金融期权而言,理论上,根据民商法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协定价格以及合约数量做出任意规定,只要双方都接受即可然而,这种天马行空式的极具想象力的游戏规则却很可能偏离真实资本的运作,产生出巨大的泡沫效应。
4.金融期权的决定性因素本身波动剧烈频繁
金融期权诞生伊始即是为浮动汇率制下的基础金融工具规避风险,针对股票、债券、外汇风险分别发明了股票期权、利率期权和外汇期权。可以说,金融期权诞生的前提就是基础金融工具价格走势的扑朔迷离。
5.投资组合的专业性强,每组交易的组合条件都不同,制定针对性的法规难度大
金融期权交易的投资组合千变万化,每一种投资组合的前提条件都不同,如何划定能覆盖这所有组合的分界层面,如何应当是经济学家与法学家共同合作的任务。
6.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存在风险隐患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对象是期货合约,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在交易结果发生前,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衍生品交易的记录,财务报表不会反映潜在的盈亏状况。这使得高层管理信息获取存在严重滞后,为交易监管提供了严重的时间障碍。
7.场外交易市场的存在
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交易的市场。由于价格的不透明度以及缺乏交易所的规范规制,其往往是严重投机行为的交易场所,因此场外交易也是风险成因的重要组成因素。目前场外交易在我国还没有合法地位,出台的一系列条例、意见和通知中都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包括期权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8.游资恶炒
中国证券市场的疯狂繁荣跟部分国内游资炒作不无关系。以温州民营企业的剩余资金为代表的国内游资,由于没有合理的投资渠道,加上其逐利的本性,一旦出现任何获利机会,便蜂拥而上,造成极大的不安定隐患。
9.投资误导
一些所谓“股评家”等出于某种目的在媒体上信口开河,其不负责任的言论为民众接受相信,最终使得广大投资者收益受损。
10.投资组合设计不当
金融期权获利投资组合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计算结果,一般投资个人往往无法精确计算出最佳盈利点与止损点,从而承担了一定的由于投资组合设计不当造成亏损的风险。
11.投机过度
以卖出看跌期权为例。而一些情况下,在投资者在卖出的同时,手上很可能是没有该买卖标的物的,这种投机方式非常危险,因为一旦价格走势背离预期,期权卖家需要用市场价把标的物从市场上买回,再以协定价格高买低卖给期权买家。尽管理论上的风险无限性仅仅是小概率事件,但一旦真的出现,加上杠杆倍率,期权卖家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用市场价把标的物买回,再用协定价格售出。纵观国际市场重大期权亏损事件,实力雄厚的财团最后多是被巨额逼空导致破产的。这种高风险性投机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同样是法律需要规制的重点。
1、标的物不同
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标的物不尽相同。一般地说,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商品都可作期权交易。然而,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商品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在实践中,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即只有以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金融期权交易,而没有以金融期权合约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标的物多于金融期货的标的物。随着金融期权的日益发展,其标的物还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不少金融期货无法交易的东西均可作为金融期权的标的物,甚至连金融期权合约本身也成了金融期权的标的物,即所谓复合期权。
2、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称,即对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又有自己对对方履约的义务。而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3、履约保证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至于期权购买者,因期权合约未规定其义务,其无需开立保证金账户,也就无需缴纳任何保证金。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即盈利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增加,而亏损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减少。当亏损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时,他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追加保证金。因此,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必须保有一定的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格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5、盈亏的特点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间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而在对冲或到期交割前,价格的变动必然使其中一方盈利而另一方亏损,其盈利或亏损的程度决定于价格变动的幅度。因此,从理论上说,金融期货交易中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相反,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称性,他们在交易中的盈利和亏损也具有不对称性。从理论上说,期权购买者在交易中的潜在亏损是有限的,仅限于所支付的期权费,而可能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仅限于所收取的期权费,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却是无限的。当然,在现实的期权交易中,由于成交的期权合约事实上很少被执行,因此,期权出售者未必总是处于不利地位。
6、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
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都是人们常用的套期保值的工具,但它们的作用与效果是不同的。人们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人们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这样,通过金融期权交易,既可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又可在相当程度上保住价格有利变动而带来的利益。但是,这并不是说金融期权比金融期货更为有利。这是由于如从保值角度来说,金融期货通常比金融期权更为有效,也更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获利,事实上也并非易事。
所以,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可谓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人们往往将两者结合起来,通过一定的组合或搭配来实现某一特定目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