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中金融与融资租赁经营要求区别-万事财经网
财经
万事财经网

贸易中金融与融资租赁经营要求区别

发布

一、金融租赁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A.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同业拆借业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B.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C.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TAG:百科 | 财经 | 金融
文章链接:https://caijing.96ws.com/47614.html
提示:当前页面信息来源自互联网,仅做为信息参考,并不提供商业服务,也不提供下载与分享,本站也不为此信息做任何负责,内容或者图片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做出修改或者删除
旅游
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