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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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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报金Fee for Delayed Declaration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超期未报的,从第十五天开始海关所征收的延期未报罚金称为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价格的0.05%,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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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