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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权的产生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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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权产生的根源来自于财产权利以及法律的规定,即授权财政部门行使会计监督权,以及国家为加强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授予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会计监督权。

会计监督权是被依法授予的,为履行会计监督职务所享有的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或力量。行使会计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我国《会计法》第29条明确规定,单位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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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