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诈骗
A、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
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B、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诈骗
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C、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作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例如: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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