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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秩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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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 

1、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2、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二、关于禁止破坏对外贸易秩序行为的规定 

依《对外贸易法》第34条规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2、骗取出口退税;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关于遵守外汇管理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1997年1月,修改后发布的纱}汇管理条例》,是我国现行外汇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此外,外汇管理的法规还包括《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规定》、《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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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