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以待验证。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是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如果出卖未履行这项义务,买受人不但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对买受人来说是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从而符合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买受人可以请求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瑕疵分为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这里指的是质量瑕疵,即标的物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通用质量规格的缺陷,或者影响使用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条规定即是要求在不能明确标的物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担保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
在凭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那么是否在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这一规定呢?既然是隐蔽瑕疵,就是为买受人所不知道的。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即使样品存在隐蔽瑕疵,担保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的义务仍然适用于出卖人,而不论出卖人是否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如果出卖人明知该瑕疵而故意隐瞒,则甚至可以构成对买受人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