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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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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卖方信贷由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一般做法是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进口方支付5%~10%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付给10%~15%的货款,其余的75%~85%的货款,则由出口厂商在设备制造或交货期间向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以便周转。在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时间付讫余款和利息时,出口厂商再向出口方银行偿还所借款项和应付的利息。所以,卖方信贷实际上是出口厂商由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后,再向进口方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

买方信贷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的,而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订的成交合同中则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同时记入进口商偿款帐户内,然后由进口方按照与银行订立的交款时间,陆续将所借款项偿还出口方银行,并付给利息。所以,买方信贷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

买卖双方银行间信贷买方信贷的另一种形式,即由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以便进口方得以用现汇偿付进口的机械设备的货款。进口方银行可以按照进口商原计划延期付款的时间陆续向出口方银行归还,也可以按照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还款办法办理。至于进口商对进口方银行的债务,则由它们在国内直接结算清偿。

无论是卖方信贷还是买方信贷,其信用的实际代价通常并不仅仅限于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息一项,还包括出口信贷保险费和办理信贷的各种手续费用、管理费用等。

买单信贷50年代产生于西欧,60年代获得较大发展的出口信贷业务,音译为福费廷(ferfaiting),即买单信贷。其基本含义是权利的转让。它是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为3~5年左右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金融公司,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在付款承诺书上通常要有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可以转让的银行担保。在这项业务中承担最终风险的是担保银行,通常采用固定利率,一般是每半年偿还一部分,使用西欧的主要货币。

对出口厂商的担保:

出口厂商输出商品时提供的短期信贷或中、长期信贷可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并没有向出口厂商提供出口信贷,但它可以为出口厂商取得出口信贷提供有利条件。

对银行的直接担保:

一般说来,只要出口国银行提供了出口信贷,都可以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这种担保是担保机构直接对供款银行承担的一种责任。有些国家的担保待遇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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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