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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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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介绍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特征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的行为;
2、故意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行为。
本罪所指的虚假信息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提及的虚假信息的内容是不同的,本罪提及的虚假信息是指: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向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或其他文件中作的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向证券监督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中的虚假陈述;
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犯本罪只有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管理协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并且有诱骗投资人买卖的目的。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交易合约罪,刑法规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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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