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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备案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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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开立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

办理90天以上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开证申请书;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

电汇申请书;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

预付款保函;

进口付汇备案表;

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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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