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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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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虽然在国内尚属探索阶段,但在国际上已经历史悠久。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几乎与黄金大规模生产同时出现并发展。
19世纪初最大的黄金生产地是南非,最大的黄金交易场所在伦敦。南非生产的黄金运到英国后,由伦敦的各大金行、黄金银行(商业银行)转卖到世界各地。和其他商品一样,黄金生产商和黄金银行及金行签订购销合同,然后组织生产、物流、交货,完成交易。
和其他商品不一样的是黄金价值高,价格波动剧烈。不能按时交货对黄金银行的利润有显著影响。而在19世纪初,受技术水平的限制,探矿、采矿、精炼、运输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无法按时交货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完全避免,因此用一般商品可以高额罚金的办法不能为黄金企业所接受。
黄金企业和黄金银行在按时交货这一条款博弈的最终结果,产生了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合同的“黄金购销递延合同”。递延合同规定,黄金生产企业可以在约定好的一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割。企业没有在特定到期日立即交割的义务。黄金银行允许交割延期的期限取决于矿床的有效开采期、企业的生产作业表现以及物流安保。但在递延期内要按合同到期当日的黄金租借利率连续计息。这种合同对生产企业来说,交割承诺比较灵活。特别是矿山投产的最初几个月对产出没有把握时,企业比较偏向于签订此种合同。同时,由于黄金企业支付了黄金租借利息,黄金银行并不会因为延迟交货而蒙受损失(具体原因另文详述)。因此这种“黄金购销递延合同”在19世纪初流行开来。这种“黄金购销递延合同”,就是当今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前身。
“黄金购销递延合同”解决了“不能按时”的矛盾,但是“交货”的承诺并未改变。20世纪中期,黄金迎来了大牛市。黄金生产企业经过“递延”之后,发现市场价格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初的合同价格,按照合同价格交货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因此希望在合同中对“交货”这一承诺有所松动。黄金企业和黄金银行双方博弈的结果,是“黄金可延期交易”的诞生。可延期交易规定:远期交易到期日,黄金企业可以选择履行该合同,按合同价格交出黄金;也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直接在现货市场上销售,未履行的远期交易合同经双方修订后延期履行。新修订的合同到期时再按此程序操作。这种可不断修订、滚动的远期销售方式,就叫做“黄金可延期交易”。因为每次修订时价格都要重新厘定,且时间跨度很长,基本上可以认为和免除“交货”这一承诺类似。通过“黄金可延期交易”,黄金企业在15年左右的时间内可以随时交货,也可以一直不交货。将这种“黄金可延期交易”进行规范化,就形成了当前世界上广泛采用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名字听起来有点古怪,实际上在国际黄金现货市场上已经有很长的历史。
国内对“黄金可延期交易”比较陌生,是因为2001年前,黄金在我国实行“统销统配”政策,与市场无关。直至2010年8月3日《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后,黄金在中国才真正进入了市场发展的轨道。
黄金作为商品的一种,已经走下神龛。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而被市场培育出来的包括“延期交收交易”在内的特别的交易手段,正在为世人所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