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限制出口限制是国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金额和输往国别的管理制度。是一国的外交和对外经济政策在出口贸易中的体现。限制的商品通常是: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国内短缺物资;文物和古董;“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等。管制的手段有出口限额,出口许可证和出口结汇管制等。
出口限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出口价格管理,对本国出口商品实行价格下限,以防止低价对外倾销;
2、出口品质管制,即通过加强商品检验,禁止不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出口;
3、出口数量管制,对于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数量或禁止出口;
4、出口组织管制,即加强出口企业、贸易公司的组织联营,实行联合对外,提高出口效益。资本主义国家通常把出口限制作为实行贸易歧视政策的一种手段。例如,1950年1月1日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起初就是协调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禁运”政策的一个国际性多边出口限制机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就对缔约国实行出口限制作出了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 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但同时又规定,以下情况不算出口限制:
1、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损益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
2、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段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