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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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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不严重的,取消其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采购代理业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取消其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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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