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短期证券市场,是指在国际间进行短期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活动的市场。
短期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是短期信用工具。它包括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定期存单、银行承兑票据和商业票据等证券,目前在各类短期金额工具中,国库券的数量是最大的。
短期证券市场的构成短期证券市场主要包括: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短期国库券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票据市场。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CD)是由银行发行的、规定一定期限的、可在市场上流通转让的定期存款凭证。
CD与一般定期存款单的主要差别是:
(1)不记名。可以自由转让,持有者需用现款时即可在市场上转让出售。
(2)金额固定,面额大。美国的CD最低起价为10万美元。存单的期限通常不少于2周,大多为3~6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CD的利率略高于同等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与当时的货币市场利率基本一致。
(3)允许买卖、转让。这一金融产品集中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优点。
CD发行采取批发和零售两种形式。批发发行时,发行银行将发行CD的总额、利率、期限、面额等有关内容预先公布,等候认购。零售发行时,发行银行随时根据投资者的需要发行,利率可以双方议定。许多CD发行不通过经纪人和交易商,由发行银行直接向大企业或自己的客户出售。因为这样做可以增加发行银行经营状况的透明度,保证发行银行始终如一的良好信誉形象。
CD交易市场上的主要交易者是为数不多的专职交易商,他们一方面积极参与CD的发行,同时努力创造和维持良好的二级交易市场,保证CD发行市场的/顷畅。交易商们这样做时,主要是随时对零售商和其他投资人提出买卖价格,不断地活跃市场。
CD不仅面额较高,交易起点额更高(如美国为100万美元),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投资者进入市场,但却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大规模交易的条件。
CD是1961年首创于美国花旗银行,实际上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银行界为逃避法律管制而推出的一项金融创新设施。
在我国,CD业务是从1986年开始的,投资者主要是个人,面额为500元及其整数倍。期限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一年,不分段计息,逾期不计利息。利率水平通常是在同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基础上再加上1—2个百分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我国的发展非常缓慢。
短期国库券市场在国外,国库券是指国家为了解决急需的预算开支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中央发行国库券的主要目的是筹措短期资金,弥补财政收支短期不平衡。国库券由于期限短,因此流动性强;又由于是中央发行,故还本付息的可靠性高。有些国家还规定购买国库券的投资收益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国库券常常被人们称为“金边证券”。国库券现已发展成为重要的短期信用工具,在货币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短期国库券市场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发行人来讲,有利于用经济方法弥补国家财政收支差额,发挥国家财政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2.对投资者来讲,是短期资金投资的重要市场。国库券在市场上之所以受到欢迎,是由它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3.对中央银行来讲,是贯彻其货币政策的首要场所。
国库券的发行通常采取招标投标制。财政部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以后,向社会公告。各投标人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报出自己拟购买的数量和价格。投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竞争性投标,出价最高者首先山标,之后按出价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配售,直至售完为止。另一种是非竞争性投标,适用于一些小规模的金融机构,它们无力或不愿意参与竞争性投标,便按照竞争性投标决出的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数购买。国库券的发行价格一般采用贴现价格,即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国库券的票面金额减去贴现利息作为发行价格。到期再按票面金额足值偿付。发售价格与票面额之差额即为国库券的利息。
世界上最早的国库券出现在1877年的英国。美国首次发行国库券是1929年,在美国,时间3个月到1年的短期国库券,由联邦储备银行在每周的拍卖市场上出售,方式按票面金额以折扣方式发行,利率被定在足以吸引过多认购者的水平上。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参与认购,但大多数新债券都卖给了银行、债券商与其他金融机构。由于举债信誉很高,国库券又具有期限短、价格波动幅度与风险都比较小的特点,因而成为货币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工具。
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库券,但我国的国库券大多数是中长期债券,因此并非国际上通常意义的国库券。
回购协议市场回购协议是指按照交易双方的协议,由卖方将一定数额证券临时性地售与买方,并承诺在日后将该证券如数买回。买方也承诺在日后将买入的证券售回给卖方。回购协议在表面上看是一笔证券买卖业务,而实质是以证券为抵押品的短期资金融通,通过回购协议融资的市场便称为回购协议市场。回购价格可以内含利息,大于售价,即售价加利息,也可以与售价相同,但需加付利息。由于卖方也有可能违约,为保护买方,卖方卖出证券时通常交存买方一定的保证金。也就是说,卖方出售证券实际获得的资金是售价减除保证金。尽管回购协议涉及证券的买卖,但从性质上说,它相当于一笔以证券为抵押品的抵押。反向回购协议是从买方角度来看的同一笔回购协议交易,即买方按照协议向卖方买进证券并承诺在日后将该证券卖回给卖方,售价应加上卖方应付的利息。每笔回购协议交易由一方的回购协议和另一方的反向回购协议组成。
回购协议交易的特点是:金额大,期限短,风险小,但收益较低。因此,回购协议是一种有效、安全的短期融资工具,投资者和筹资者都愿意利用这一工具获取收益或筹措资金。
回购协议市场的参加者比较广泛,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以及等。
回购协议的期限分隔夜、定期和连续性合约三种,其中以隔夜占多数。隔夜是指卖出和买回证券相隔一天,相当于日拆。定期是指卖出和买回的时间规定为若干天,
回购协议交易的主要问题是利率风险或市场风险,即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所持有的抵押品证券的市价变动,回购协议的期限越长,这种可能性越大。
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国债都是主要的回购交易对象。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增强了一些投资者购买长期国债的信心,当他们遇到临时性资金短缺时,可以通过国债回购交易解决资金头寸不足问题。国债回购业务还增强了券商参与国债发行和国债流通的能力,通过国债回购交易,券商可以筹得大量的资金,一方面解决了国债认购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另一方面使其有能力进行券商的基本活动。近年来,定期存单、商业票据等都有回购协议形式。
我国国债回购业务的运行试点始于1991年。我国的国债回购市场还很不成熟,中央银行的国债资产比重过小,商业银行参与回购交易的动力显得不足,回购市场的制度管理和运作技术亟待完善。另外,有待于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国债回购市场。
商业票据市场商业票据指发行体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所发行的、期限为2天至270天的、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工具。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商业票据是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较高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短期票据。商业票据的可靠程度依赖于发行企业的信用程度,可以背书转让,但一般不能向银行贴现。商业票据的期限在9个月以下,由于其风险较大,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商业票据可以由企业直接发售,也可以由经销商代为发售。但对出票企业信誉审查十分严格。如由经销商发售,则它实际在幕后担保了售给投资者的商业票据,商业票据有时也以折扣的方式发售。
商业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银行承兑票据市场承兑市场是以经营承兑票据为业务,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票据经纪人买卖承兑票据而构成。所谓承兑是指票据持有人要求债务人签字盖章承认到期兑付的行为,这里被承兑的票据是指汇票。汇票之所以要经过承兑手续,是因为汇票的付款人是由出票人单方面记载在上面的,从法律上讲,付款人还没有成为票据的债务人。只有经过承兑后,才在法律上确定了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承兑的性质就是承兑人对收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保证。承兑后的票据称为承兑票据。由于承兑票据的承兑人已经保证在偿付期支付,因而投资者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或销售承兑票据,以调整流动性资产,从而形成承兑市场。
承兑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票据所记载的付款人直接承认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多用于国内贸易,通常是卖方把商业票据和货物单据一起交给买方,买方签字承兑,并指定付款银行,再交给卖方,这时的商业票据已成为商业承兑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多用于国际贸易中,是银行为帮助进出口商进行国际贸易承担票据到期付款义务而签发的票据。当A 国的进口商向国外订购货物时,A 国的银行接受国外出口商的要求,承诺向出口商或指定银行支付的义务,当银行允诺负责支付并在票据上盖上“承兑”字样以后,该票据就成为银行承兑票据。由于有银行做后盾,这种票据成为承兑市场的重要交易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