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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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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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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