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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收的当事人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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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收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有四个,主要责任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 也叫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2、寄单行(REMITTING BANK) 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项的银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业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在进口地的代理人,根据托收行的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 一般是进口商。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人。

二、托收方式

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概念 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跟单托收种类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 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 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 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2.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指汇票不附带货运票据的一种托收方式。主要用于货款的尾数、样品费用、佣金、带垫费用、贸易从属费用、索赔以及非贸易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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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