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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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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保险

简介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适用于以下3项:

1.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2.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销

3.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二、承保风险

1.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2.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损失赔偿比例

---由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保障您的收汇安全;

2.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

3.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肋一臂之力;

4.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

5.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您解决奖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

6.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三、延长期保险

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180天到两年之间的出口贸易风险。适用于诸如汽、机械工具、生产线等货物的出口,此险种也可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

四、中长期保险

简介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五、特定保险

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承保特定合同项下的风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复杂的、大型的项目。如大型的转口贸易,军用设备,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工程等)及其它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较大需单独出立保单承保的项目。

六、保证保险

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简称保证保险,分为直接保证保险和间接保证保险。直接保证保险包括开立预付款保函、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等;间接保证保险包括承保进口方不合理没收出口方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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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