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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出口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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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必须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方可对外签订军品出口合同。军品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批准。

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2.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验核加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品出口许可证专用章”的军品出口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

3.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称为军品贸易公司。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4.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对货物是否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范围不明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直接委托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进行鉴定。 5.出口军需品及后勤装备,纳入军品出口的统一管理渠道,由总后勤部所属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

6.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7.对彩弹枪纳入《枪支管理法》管理范围。禁止开展彩弹发射器加工贸易。

8.为出口生产的猎枪弹具因故不能出口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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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