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是于2000年11月10日所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该法规的目的在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以及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指经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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