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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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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把分散的货币资本集中起来而经营的企业。它必须得到的批准,获得许可证方能成立。它是法人团体,享有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股份公司是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18世纪初,它就出现于欧洲;到19世纪后半期已经广泛流行于资本主义各国。概述

股份公司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企业的规模愈来愈大,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开办一个大企业往往需要巨额的资本,单个资本家或几个合伙的资本家很难筹集到必需的巨额资本。但是通过股份公司的形式,很快就可以把分散在社会上的大大小小的货币资本集中成为巨额的股份资本。股份公司是加速资本集中和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有力杠杆。马克思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

在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公司通常分为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两种,其股东也相应地对公司债务分别承担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前者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无限清偿的责任,不受所认股金的限制。后者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即只以他所认购的公司股金为限,不涉及其他私人资产。

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指的是为正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筹建准备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下面就这两者情况分别进行介绍。

股份公司(一)发起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之间以书面相形式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公司设立程序的第一步,它是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表达的有关公司的组建方案、发起人之间的职责分工等的共同意思。发起人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发起人的姓名以及住所;公司拟发行的股份类别,每股的面值、发行价;每个发起人的认购数额、出资类别;发起人缴纳股款、交付现物、转让财产权利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发起费用的预算、开支、和每一个发起人的发起费用的负担等。

(2)发起人订立书面协议以后就应该按照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认购股份。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方式主要有以现金缴纳或者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来抵充股款。以现金之外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的需要由有关的中介结构进行评估,并且要依法办理有关的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

(3)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首先要做的是与前述的发起设立的程序中前两步相同的步骤,有所区别的是,在发起设立中,发起人要认购全部的股份,而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认购全部拟股份中的一部分,中国公司法规定认购数额应不少于首期发行股份数的35%。

股份公司(2)制定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股份的书面说明,该说明书在发出以前应当经过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3)向递交募股申请。申请时,还必须同时报送公司法规定的一些文件,比如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等。
(4)募股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发起人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告招股说明书是应该根据所要募集的范围杂相应的报刊杂志上予以公告。同时,发起人必须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公司法所要求的内容,由认股人填写有关事项,比如认购的股数、金额、认股人的住所等。
(5)发起人应该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发起人要募集股份,必须通国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而且必须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由银行代为收取和保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
(6)取得验资证明。发起人在股款募足以后,必须请中立的机构或专家出具证明全部股份已经如数缴纳的文件,这一文件是申请公司注册的必备文件。
(7)召集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工作主要是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发起人的募股情况,并作出设立公司与否的决定。
(8)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该在创立大会结束后的法定日期内向公司的登记机关报送公司法要求的相关文件,申请设立公司。设立条件

莫得林股份公司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批准。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展因素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方学者认为股份公司这一形式获得迅速发展的原因是:①由于股权分散并可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因而股份公司是积累资本最可行的形式。而且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只负有限责任,更便于吸引投资。②企业不会有“人亡政息”之虞。股东和经理一旦死亡或更换,公司仍能继续存在下去。③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便于经理部门灵活地经营业务。④公司是法人实体,遇到法律问题也便于处理。目前西方的大公司往往拥有数十亿美元的资产,几十万个股东,几万个雇员,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骨干力量,也往往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的权力工具。西方经济学家鼓吹公司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公司的实权操在职业经理人员或者说企业管理专家的手里。有些资产阶级学者还把股份公司的发展,说成是“资本民主化”,并把部分小额股票分散在居民手中,说成是“人民资本主义”,企图掩盖垄断资本统治的实质。但实际上,大公司虽然往往拥有几十万个股东,但实权仍操纵在占有较多股份的少数大股东──大资本家手里。据统计,一般只要掌握股票总数的30~40%,有的只要5~10%,即可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

到了帝国主义阶段,股份公司进一步发展成为金融资本集团用以巩固和加强垄断统治的重要手段。金融资本利用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通过参与制,掌握股票控制权,母公司对子公司、孙公司层层下控,可以支配比本身资本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本。

股份公司的成立,使私人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促进了资本主义大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一般说来,由于股份公司生产规模大,可以更迅速地采用新技术,更合理地组织生产,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因而,它在资本关系所许可的范围内,局部地缓解了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股份资本虽然具有社会资本的形式,却并没有改变资本的本质。由于大公司经济力量强大,往往采取牺牲公众利益的办法来谋取垄断利润。股份公司加强了垄断资本的统治地位,也就加剧了金融寡头与劳动群众之间的矛盾。

随着股份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公司组织机构也有臃肿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层次重叠、信息不灵,效率降低,缺乏灵活性。目前的趋势是走向分权,加强基层单位的自主能力。公司最高领导只对重大经营方针作出决策,而具体措施的决定权则下放到基层单位。

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实行互相参股或集资设立股份公司,但其性质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不同(见社会主义国家的股份制)。

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本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偿转让的规定,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情形。

一、内部转让
1、所谓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股东人数并没有因该转让而改变,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股东人数会相应的减少,受让股权的股东的股份比例会相应的增加,股份在股东之间的转让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公司法对其也不加限制,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条件
由于股东之间出资的转让只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权利的大小,对于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变化,因此,中国公司法对此没有做出很严格的限制,从法律的基本含义来说,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二、外部转让
1、所谓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全部股东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将导致公司被兼并,不属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范畴。股东将部分股份让与他人,股东人数会相应增加,部分股东将全部股份让与他人,会引起股东身份的变动,也可能引起股东人数的增加或者减少。

2、外部转让条件

股份公司外部转让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体现为股东之间较强的人身信用关系。因此,当股东将其出资转让给公司外第三人时,虽然股东的投资比例没有发生改变,但股东之间的和谐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却遭到了破坏,故中国公司法对此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此条文赋予了其他个股东同意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法律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征,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彼此信赖的关系。如果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缺乏信赖,那么该公司就难以为继,所以当股东要求转让其出资时,其他股东当然要考虑受让方是否值得信赖,如果不值得,可以否决该转让行为。

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当某股东要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其他股东才有这种优先权,如果仅仅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转让则不存在优先权问题,同时,如果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的条件优于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也不存在着股东的优先权问题。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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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yanlvshi.com/main/index/gsswview.asp?cid=43
(2)http://www.yanlvshi.com/main/index/gsswview.asp?cid=10
(3)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508060402213.html
(4)http://www.wjw.gov.cn/wjw/info/sys/Showinfo.asp?ArticleID=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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