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拨付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将取消该开户银行所代理的采购资金支付事宜。同时,由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开户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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