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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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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保证方式有以下两种: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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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