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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外贸收购统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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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外贸收购统计须按以下原则和方法处理:

1.出口商品收购统计的原则:为了避免出口商品收购统计数字的重复或遗漏,保证商品收购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在进行此项统计时,遵循谁收购谁统计的原则,即谁与出口商品的供货单位直接发生结算关系,就由谁作外贸收购统计。具体作法是:

(1)凡地县外贸公司内外兼营、统一收购的,应按调往省外贸公司出口的商品作外贸收购统计.即“以调代购”;凡地县外贸公司只收购外贸出口商品的,收购后作出口商品收购统计;

(2)外省外贸公司通过本省外贸公司购进的出口商品,由本省外贸公司作外贸收购统计,外省外贸公司作调入统计;

(3)外省外贸公司直接从本省供货单位或个人收购的出口商品,由外省外贸公司作出口商品收购统计;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厂矿)出口自产商品,出口后作收购统计。

2.购进原料、自付原料加工成品的统计方法:此项业务,是指外贸部门把从国内收购的原料或者进口原料,交付加工厂,按出口商品要求进行加工,其加工方式一般有委托加工和作价加工两种,然后收回其成品。如将进口面料委托服装厂生产服装,用来供应出口。外贸公司购进原料、自付原料加工出口商品,原则上按成品收回后的商品数量和金额进行统计。但购进原料时,难以确定是否加工成品,而有许多原料又是列入计划中的商品,此时只能视作原料性商品作外贸收购统计。但不能重复计算,待加工成成品后作成品收购统计,同时要冲减原料商品。

3.出口商品收购的毛货与净货的统计:出口商品收购,如果实际收购的是毛货,则应按净货折算进行统计。

毛货与净货的折算标准与方法,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中的“折算比率”及各有关进出口总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

4.关于退货、换货的统计方法:所谓退货,是指外贸部门将购进的出口商品因某种原因而退回给原供应单位。对于外贸收购商品的退货,属于当年购进的商品,应冲减当年出口商品收购统计数字,属于上年进货而在本年退货的,应冲减本年出口商品库存统计数字。外贸收购商品的换货,是指外贸部门用不合出口规格的库存商品与其他部门换回适于出口的商品。如果属于当年收购的换货,其统计方法是调整当年收购统计数字和库存统计数字,即对于同品种的换货,调整换货后所产生的差额。

对于不同品种的换货,应在有关收购统计数字上加上换回的商品数量,冲减换出的商品数量。同时相应调整各商品品种的商品库存量。如果属于往年收购的换货,则应调整本年出口商品库存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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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