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采购合同的特征
物流采购合同是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这些特征表现了合同的共同属性。但是,物流采购合同还具有自己的个别属性或叫特征,使其又与其他种类的合同相区别。物流采购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1.物流采购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合同
所谓转移所有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在交付物资时,同时将该物资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这样,一方当事人就失去所有权,而另一方当事人获得所有权。所谓转移经营权是指在国有企业之间发生采购合同关系时,由于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一方交付物资,只是向对方转移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这一特征是物流采购合同的主要的和本质的法律特征。2.物流采购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足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在物流采购合同中,一方的权利,正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所谓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要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一方须给予对方相应的利益方可取得自已的利益。如果一方不给予对方相应的利益就无权取得自己的相应利益。
3.物流采购合同是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就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须经鉴证、公正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通常认为也是诺成合同。
4.物流采购合同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指导和制约
过去,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采购合同直接受国家计划的控制。全国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模式,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就不要计划,市场经济仍需国家计划的宏观调控。因此,物流采购合同仍然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今后,物流采购合同的订立有的仍然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有的要接受国家计划指导,有的虽不直接受国家计划约束,但也应在国家宏观调控范围内进行,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的要求。否则,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就可能这不到预期目的。
物流采购合同的种类
物流采购合同的分类方法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这里主要按照标的物的产业归属和交易内容可划分为六种类型:
(1)工矿产品采购合同。工矿产品采购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采购工业品及生活资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2)农副产品采购合同。农副产品采购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采购农副产品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3)易货贸易合同。易货贸易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就以货换货,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4)补偿贸易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用提供设备或技术的方式换取该设备或技术生产的产品进行补偿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5)特殊采购合同。这主要指样品采购、试用采购、分期付款采购、拍卖和连续供货采购合同等。